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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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什么是准婚姻关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办法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案例:杨芳和李勇打算在结婚前试婚,也就是两人试着同居,提前体验;婚后生活;。一开始两人相处得不错,但是经过一年的;试婚;,李勇发现杨芳不爱干家务,也不够温柔体贴,还并且经常为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李勇决定和杨芳分手。此时杨芳向李勇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两人在同居期间一起存的钱平分;家里的家具、电器也平分。李勇认为自己的工资比较高,大部分钱是自己存的,并且家具等大多数由自己出钱购买,于是不同意杨芳的分割要求。
恋爱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又是共有财产呢应该如何分配
解答:本案中,李勇和杨芳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两者共同出资购买的家具、电器以及工资都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应当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如果两人在同居期间但工资共存一个账户上并有分配协议,分手时双方则可以依据协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两人没有协议,法院判决时会将同居共有财产当做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