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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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个人如果要进行收养程序的,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如果要参照收养法进行收养的,那么
收养法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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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第五十五条和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具备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是无从谈起的。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多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他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其作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收养行为,而作为被收养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从事的收养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内在愿望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或者内在意志;二是须将这种内在的意思表示出来。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具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这里所指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收养法,还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共同的利益,如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保护和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务,我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收养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定亲属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其行为不应当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内容不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不违法以及行为的方式不违法。
1、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2、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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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镜湖新区东浦镇的茹女士打进晚报热线咨询:我家邻居捡到一个小孩,想要收养,就是不知道该到哪里去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核实报道: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茹女士,证实她邻居家确实捡到了一个;弃婴;,想要收养。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捡到弃婴一律应通过警方及民政部门送至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的徐院长告诉记者,若有市民捡到;弃婴;,应马上报警,经公安部门查明确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再将弃婴送往福利院。;想要收养弃婴的市民,具备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但本人愿意继续抚养并符合福利院家庭助养有关规定,可申请在家庭助养,并办理助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