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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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范围内容有哪些
一、起诉离婚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二、原告应提供哪方面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综上所诉,我们知道了起诉离婚一般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原告应提供哪方面的证据。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丈夫隐瞒自己有精神病之事,如果该精神病符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而且能证明在结婚前就患有了,并且婚后没有治愈,妻子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