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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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假结婚证法院受理吗
属无效婚姻,法院可以受理,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假结婚证是属于假证件,法院在查出来它的假结婚证之后肯定是不会按照正常的情况来处理它的,建议丢了结婚证要能及时去补办。假结婚证被揭穿了之后是否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等等,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上的在线律师。
没领结婚证但摆了酒席后现在感情不和,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你哥哥和嫂子的情况在法律面前属于“同居关系”,你嫂子现在去法院起诉,应该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类型。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25条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离婚之诉中,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需要指出的是,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不因其之间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关系而有所不同,仍是你们双方的子女。孩子由谁抚养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可以好好协商,根据上述规定,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这个问题。还有疑问请登陆在线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