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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 处理婚约纠纷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来源: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韦俊律师,南宁离婚法律服务调解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继承遗产的相关知识。


  一、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三、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处理婚约纠纷的注意事项

婚约亦即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有法律效力了吗发生婚约纠纷该怎么处理在下文为您解答!



  1、什么是婚约《婚姻法》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吗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间习俗。


  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即为订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婚前订立婚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这种婚约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宣布单方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的同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另外,虽然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仍会受理,作出合理的判决。


  2、订婚是结婚的必要手续吗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婚约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


  3、解除婚约要承担赔偿吗


  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


  而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约的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对婚约中约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或是在一方死亡时,生存者要为死者守节若干年;等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均是无效约定。


  但对于以婚约的成立为前提而赠送的;彩礼;或其他财产,由于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4、怎么处理婚约纠纷


  人身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A、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B、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C、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D、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5、处理军人婚约应注意什么问题


  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


  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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